
最高法院的裁决果断摧毁了这个“安全港湾”,这支持了像Pom这样的原告,关于在联邦法律下的声称可能会导致虚假广告和不正当竞争的相关陈述。因此,很多食品加工商需要重新考虑他们的营销和标签实践。
此案件始于2008年,当时Pom宣称,可口可乐旗下饮料品牌美汁源“石榴蓝莓汁”误导了消费者( “五味混合果汁”以小字体标于下方)。Pom声称标签带有误导性,因为尽管产品名称是石榴蓝莓汁,但是其中将近99%是苹果和葡萄汁,价格更高的石榴和蓝莓汁含量微乎其微。
Pom销售100%石榴汁,以及含大量的石榴汁的混合果汁。从Pom的角度看,可口可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手段销售“石榴蓝莓汁”这种不具可比性的产品,削弱了Pom的销量。Pom的诉讼包括主张根据管理虚假广告和不正当竞争的联邦法规要求进行赔偿(美国商标法(the Lanham Act))。
“不像FDA规定的其它类型的标签,如药物标签……,FDA似乎不会按照其法规预先批准食品和饮料标签,而是依赖于强制措施、警告信件和其它措施……因为FDA承认,对于所有有异议的标签,它不一定要采取强制措施……如果美国商标法的要求被排除,那么与很多其它监管较少的行业相比,食品和饮料标签领域的商业利益以及间接的公众利益能获得的有效保护更少。”
——美国高等法院
可口可乐公司回应时指出,产品上的图片准确表明了混合果汁中的五种水果,并且产品名称——“蓝莓石榴汁——5味混合果汁”——已尽可能多的告知消费者混合果汁喝起来像石榴汁和蓝莓汁。最重要的是,可口可乐公司说,产品名称完全遵守FDA的果汁命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允许用非主要的果汁来命名一种饮料。
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接受了可口可乐公司的论据,并驳回了Pom关于商标法的诉求,因为如果不驳回就会“扰乱”“《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A)中的有关食品和饮料标签的综合性法规,此法规专门考虑到了这类果汁的命名”。
但是最高法院一致站在Pom这边。法院没有查看美国商标法和《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是否冲突,而是认为它们是“互补的”。“尽管两部法规都涉及食品和饮料标签,但是商标法保护商业利益,反对不正当竞争,而《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此外,《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执行“主要依靠于FDA”,但是美国商标法允许“个体当事人起诉竞争对手,从而在具体问题上保护自身利益。”
然后法院陈述其裁决基石:
“不像FDA规定的其它类型的标签,如药物标签……,FDA似乎不会按照其法规预先批准食品和饮料标签,而是依赖于强制措施、警告信件和其它措施……因为FDA承认,对于所有有异议的标签,它不一定要采取强制措施……如果美国商标法的要求被排除,那么与很多其它监管较少的行业相比,食品和饮料标签领域的商业利益以及间接的公众利益能获得的有效保护更少。”
换句话说,法院认为不管出于何种原因,都不能仅仅因为食品标签各方面都符合FDA法规,就可以使其脱离竞争者的“监管”。事实上,法院认为即使一个标签的某一方面经《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或FDA相关法规的专门要求或者批准,它也有可能违背商标法中某项要求,因为《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及其规章制度并不是“食品和饮料标签规定的上限”。
对食品公司而言,这项裁决显然为那些宣称经FDA批准的标签某些方面存在虚假和误导性的竞争者开启了诉讼之门。这对类似于美汁源混合果汁这样的产品影响最大,因为这种产品所标示的名称或包装正面的声称可能遵守了FDA法规,却帮助了其与高价产品竞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销售价格更高产品的公司有论据说明为什么此竞争是“不正当的”,他们就会有动机提起诉讼。例如,一家销售主要由草莓制作而成的“草莓”水果零食可能会进攻由较便宜的水果和其它成分制成的廉价“草莓”水果零食。
因此,食品公司应该立即重新评估它们的标签工作,从而评定是否有产品因标签全部或部分存在虚假性和误导性,即便其符合FDA的 相关标签规定,但容易受到竞争者的索赔。尽管大多数食品加工商在遵守FDA标签规定方面表现出色,但是他们有时无法充分评估这些批准声明和其它市场声明及产品图片结合后所带来的市场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美汁源的产品包含广告语“滋养你的大脑”,且附带一张石榴和蓝莓的大图片。这些做法提高了风险,因为Pom公司将标签与名称“石榴蓝莓汁”结合起来考虑,从而认为欺骗了消费者。简言之,食品标签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估,并认识到,一味遵守FDA规定并不会使自己免于竞争对手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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