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2018年10月1日起将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新的“办法”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2017年12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发布了关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WTO TBT通报的函,此次《办法》是对2012年颁布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内容的调整,拟实施日期是2018年10月1日。
小编针对这次法规的更新进行分析,整理出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检验不再只限于“首次进口”,报检材料新增“企业承诺书”
《办法》第七条内容如下:

本条可理解为:每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都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并需附上企业承诺书。
(二)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合格的进口商实行“严加监管”措施
《办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当标签不合格时,进口商将被严加监管,每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时,除第七条所述材料之外还需要逐条说明标签标注的内容符合我国法规要求,所有标注数值还应提供检测报告,被实施加严监管的,需12个月内或连续60批次产品皆合格的情况下,可恢复为常规监管。
以下为关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进行WTO TBT通报的函。

小知识
通报咨询制度是WTO多边贸易体系的组成部分。按照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的有关规定,当不存在有关标准、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或拟议的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中的技术内容与有关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中的技术内容不一致,且该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产生显著影响,则各成员即应向WTO进行通报。一旦有成员认为通报内容可能影响本国向通报国家的出口贸易,即可在通报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对该文件草案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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