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婴儿配方产品营养成分组合和营养标签规定今日生效

小食代
2015.12.14
        香港特区政府就规管婴儿配方产品的营养成分组合和营养标签订立的新规定,今天起实施。

 当局在一份通报中表示,新修订的《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修订规例》)规定所有婴儿配方产品必须符合营养成分组合规定,而所有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产品、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及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必须加上营养标签,以保障食用该等产品的婴幼儿的健康,并协助家长作出有依据的食物选择,以及鼓励食物制造商提供符合营养准则的婴幼儿配方产品和食品。

 通报引述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食物安全中心发言人说:“《修订规例》去年6月刊宪,并在同年10月在立法会完成审议。为让业界有足够时间准备,政府为婴儿配方产品设立十八个月的宽限期。《修订规例》中有关婴儿配方的规定今日起实施。而针对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及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的营养标签规定,则会在两年宽限期届满后,即2016613日起实施。”

 香港的《修订规例》按照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强制规定婴儿配方产品必须含有能量及33种营养素(「1+33」),而其能量值及各有关营养素含量必须符合《修订规例》指定的水平范围,某些营养素也须符合比例规定;同时在营养标签方面,强制规定婴儿配方产品的标签须标示其能量值及29种营养素(「1+29」)的含量。

 除33种营养素外,香港的《修订规例》规定如婴儿配方产品有添加牛磺酸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HA),则必须分别在最高含量及比例方面符合相关规定。鉴于过量摄取氟化物可增加氟斑牙风险,香港的《修订规例》也要求氟化物含量超出订明上限的婴儿配方产品,须标示一项有关氟斑牙的陈述。

 至于特殊医用婴幼儿配方产品,则获豁免遵从营养成分组合及营养标签规定,但该等产品必须按香港的《修订规例》加上特定标签。此外,该《修订规例》也仿效现时的营养资料标签制度,豁免包装细小(即包装在总表面面积小于250平方厘米的容器内)的婴儿配方产品的营养标签规定。

 上述发言人表示,《修订规例》实施后,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0000港及监禁6个月。

 发言人指出,该中心已为业界和其他相关持份者举行一系列技术会议,为实施《修订规例》作好准备。中心也已编制技术指引供业界参考,指引内容涵盖相关技术问题。

 附:常见的问题 (当局给香港地区公众)

 1.婴儿是否必须进食婴儿配方产品?

不是。母乳是婴儿的最佳天然食物。建议家长以全母乳喂哺初生婴儿至6个月,之后逐渐添加固体食物,并继续喂哺母乳至两岁或以上。婴儿配方产品是在喂哺母乳并不可行的情况下,婴儿出生后首数月,直至开始喂养合适的补充食品之前,全面满足其营养需求的食品。

 2.家长应如何为婴儿选择婴儿配方产品?

在《2014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2)规例》中婴儿配方产品的营养成分组合规定正式实施后(即今天起),市面上一般的婴儿配方产品必须符合有关营养成分组合规定,其营养成分均大同小异。因此,家长可为婴儿选择任何品牌的婴儿配方产品。家长如有困难购买婴儿惯常饮用的婴儿配方产品,可直接转用其他品牌。

 3.年龄满六个月或以上的婴儿是否必须进食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

不是。以母乳喂哺的婴儿,在年龄满6个月后,建议逐渐添加固体食物,并继续喂哺母乳至2岁或以上。

 以婴儿配方产品喂哺的婴儿,在年龄满6个月至12个月的时候,已可开始进食固体食物,家长可让他们饮用婴儿配方产品“2”号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虽然,现时并没有足够的科学或医学理据建议转用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至于1岁以上的幼儿,奶只是他们均衡饮食的其中一部分,他们可饮用牛奶(包括冷藏牛奶、保鲜装(UHT)牛奶或全脂奶粉)。家长毋须为他们转用“3”或“4”号等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2岁以下的儿童可喝全脂牛奶,25岁则可用低脂奶,而5岁或以上可用脱脂奶。

 4.家长如何得知婴儿配方产品、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及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的营养素含量?

 在《2014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2)规例》中婴儿配方产品的营养标签规定,和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及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的营养标签规定正式实施后,市面上一般的婴儿配方产品、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及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必须符合有关营养标签规定。家长可从这些产品附有的营养标签得知其营养素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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