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领域需尽快建立退出机制

深圳特区报
2014.07.25


上海福喜公司使用过期问题肉事件持续发酵。22日,上海市食药监局表示,初步调查表明,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有组织实施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23日,该公司负责人、质量经理等5名涉案人员被依法刑事拘留。同日,美国福喜集团主席兼首席执行官谢尔登·拉温就福喜过期肉事件在其官方网站发表致歉声明,称发生在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的事件是完全不能接受的,我不为之辩护,也不做辩解。

涉嫌有组织实施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至少说明这不是一起偶然事件,美国福喜集团主席的致歉也算是公司的一个初步态度,但消费者期待的不只是一个致歉。由公安机关出面,对食品安全事件中的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拘留,可能会引起一些惊讶。这种惊讶也许略嫌多余,因为中国的食品安全早就纳入了刑法保护,刑法修正案规定食品安全犯罪情节严重者甚至可以判处死刑,而且还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渎职的刑事责任。

以本次事件而论,据媒体报道,在此前相关部门的约谈中,上海福喜质量部经理已经承认,对于过期原料的使用,公司多年来的政策一贯如此,且问题操作由高层指使,并称至少有厂长以上的同意才能实施。而由食药监局和公安局等部门成立的联合办案指挥部也已初步确认,福喜公司的违法行为,并非某个人的行为,而是公司有组织的一个安排。

长期有预谋、有组织地销售问题食品,其性质究为何如?修改后的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可以认定,此次事件中的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毫无疑问。

按照法律规定,分明涉嫌犯罪,但执法部门一旦对当事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何以还会让人们多少产生一点意外之感?一个事实是,食品安全恶性事件频繁发生,而与此相对照,刑罚之利剑尽管高悬,但又有几次落下了呢?

这一次,看来刑罚的利剑是真要落下来了。一方面,福喜激起了众怒,其性质又十分恶劣,可谓咎由自取,另一方面,由于福喜、肯德基、麦当劳的外企身份,又难免在中国公众中间引起复杂的感受。

由此引出一个法律问题:食品安全领域是否需要建立退出机制。

关于这一点,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修改的食品安全法给出了肯定的答案。据媒体披露,这部号称史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新增了若干条款,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违法经营者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将被勒令终身退出

食品安全领域一旦建立了退出机制,从法律上讲,涉事外企及其经营者无论得到刑罚制裁还是被勒令退出,肯定都属于罚当其罪,无可辩驳。但有一点显然也十分清楚:在食品安全领域,需要认真考虑刑罚制裁和退出机制这两种威慑,从而更加审慎地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包括所有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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